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

膠袋費09年實施拒付可判囚 條例草案今刊憲 大型超市便利店先推行

膠袋費09年實施拒付可判囚 條例草案今刊憲 大型超市便利店先推行 (明報) 12月 21日 星期五 05:05AM

【明報專訊】政府今將就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》刊憲,預計於下月9日進行首讀。當中涉膠袋費的條文規定,若發現店舖免費提供膠袋,最高罰款可達20萬元,但條例並無寫明市民拒絕繳交膠袋費的

罰則。環境局形容市民不付膠袋費等同「購物不付款」,而按《盜竊罪條例》,「不付款而離去」最高可判監3年。

料膠袋減半 庫房首年進帳1億

環境局長邱騰華解釋,率先在大型連鎖店徵收膠袋費,是因為較易執行,成效亦較顯著,預計條例實施後能減少一半或以上的膠袋用量,按此推算,首年可收到約1億元,會直接收歸庫房,不會投入環保基金。他強調徵收膠袋費絕非為增加政府收入﹕「政府收到愈少愈好,這樣便證明措施成功。」

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上述草案,作為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總綱法例。條例列明政府可透過產品回收、按金退還、徵收循環再造費或環保費,令製造商、零售商、消費者等分擔減少使用或循環再造產品的責任,並設上訴機制。

當中的「塑膠購物袋生產者責任計劃」條文規定,零售商需向消費者每個膠袋徵收5角的環保費,若條例獲得通過,當局預計可於2009年上半年實施。首階段將於約2000間同時售賣飲品或食品、藥物或急救用品及個人衛生或美容用品的零售店實施,主要為大型超市、個人護理店及便利店等。

消息人士指出,條文並無規管拒絕繳費的市民,「這條文強調收取環保費是零售商的責任,店舖職員不應在市民無付款的情下給予膠袋」。根據《草案》,若店舖免費向市民提供膠袋,一經定罪,初犯最高罰款為20萬元,再犯可罰50萬元。

店舖不徵費 初犯可罰20萬元

邱騰華形容,市民拿了膠袋不繳費等於「購物不付款」。根據《盜竊罪條例》,任何人無為貨品或服務付款而離去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判監3年。

消息指,零售商須於條例獲通過後3個月內登記,並要定期向環保署申報派發的膠袋數量和環保費總額,按申報向政府繳費。若無呈交或呈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報,署方可就有關總額進行評估。若發現零售商申報失實,一經定罪,刑罰與免費向市民派膠袋相同。

曾推行不免費提供膠袋僅5日便「急煞車」的百佳,及連鎖零售店屈臣氏發言人均表示,原則上支持有關法例,但希望政府能全面及公平推行,應包括其他商店在內。而對於執行有否困難,兩集團均說要詳細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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